相依为命近20年的老伴,在患上绝症后竟然背着她,私自将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以立遗嘱方式全部赠送给了自己的四弟。这究竟为何?
3月29日,已71岁高龄的卜美玲老人,因不服山东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她老伴“遗嘱案”的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划清财产界线的兄弟
2019年3月3日,山东省广饶县的吴保祥老人在家中去世。由于吴保祥一生无儿无女,因此与他相依为命近20年的妻子卜美玲、及卜美玲的女婿一起为他料理了后事。吴保祥在去世前,与妻子卜美玲共有两套房,分别是广饶县某小区501和601房。他们夫妻俩住的是601,而501房则由弟弟吴保利作简单装修后进行出租。在吴保祥患上病后的2018年10月21日,兄弟俩达成协议,弟弟吴保利将占用的501房归还哥哥吴保祥,哥哥应支付弟弟垫付的水电费、装修费及治病垫付的费用共计5万元。
但由于吴保祥无钱支付,因此委托卜美玲的女婿张峰洲为其垫付。于此,张峰洲以银行转账方式将5万元支付给了吴保利。2019年1月30日,吴保利将占用的501房还给了吴保祥,兄弟俩在账目上从此一笔勾销,在财产上划清了界线。
吴保祥去世后,妻子卜美玲为偿还此前女婿张峰洲为吴保祥垫付的费用,以及吴保祥在住院治疗期间所欠下的债务,便于2019年4月27日将501房以42万元的价格进行出售。
卜美玲在收到购房款后,将此前吴保祥所欠下的债务一一清偿。
小叔子突然起诉讨房
本以为,一切烦恼就此结束。
但令人没想到的是,卜美玲突然于2019年5月收到广饶县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称吴保祥曾立下遗嘱由吴保利继承其夫妻共有的501和601房,这正是小叔子吴保利向法院起诉讨要房子来了。
据吴保利起诉称:吴保利与被继承人吴保祥系亲兄弟,且父母两人早已去世,被继承人吴保祥一生没有子女。被继承人吴保祥在与卜美玲结婚前在广饶经济开发区吴家社区有一处院落,被继承人为了与卜美玲结婚对该院落进行了重新翻新,且被继承人系初婚,卜美玲系再婚。2013年因该院落拆掉,该院落被置换成两套楼房,分别是广饶县某小区2号楼1单元501室、12号楼1单元601室及其附属的地下室和车库。
吴保利在被继承人婚前、婚后都对被继承人进行了生活、经济及精神上的照料。被继承人于2018年10月10日立下遗嘱,言明将属于自己的位于广饶县某小区2号楼1单元501室、12号楼1单元601室及其附属的地下室和车库,由吴保利来继承。
2019年3月3日被继承人去世,现卜美玲仍将两处房产控制,没有交到吴保利手中。因此吴保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吴保利依法继承上述两套房及其附属的地下室和车库。
不符常理的继承遗嘱
经广饶县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0日,吴保祥找到吴家社区党支部书记吴兆广,要求立遗嘱,吴兆广通知支部委员吴兆勇一起到社区办公室见证此事,吴兆广又通知吴倩(吴保利的女儿)到办公室打印,遗嘱打好后,吴兆广为吴保祥宣读了遗嘱内容“我早年在村里盖的一院,因拆qian补偿了两套楼房,一套现由我与媳妇共同居住,另一套闲置。因我身体有病,需要用钱治病,这部分钱全是我四弟吴保利给支付的,我现居住的楼房装修也是我四弟吴保利拿了一部分钱给我装修的,生活中所需要的电、气、水、暖费用也是由我四弟吴保利来支付,所以我立遗嘱将拆qian补偿的位于广饶县某小区2号楼1单元501室、12号楼1单元601室(包括地下室、车库)给我四弟,在我过世后由我四弟吴保利继承。我现在精神状态良好,思维正常、能辨是非,所立遗嘱是我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签字):吴保祥第三人能够证实立遗嘱人吴保祥现精神状态良好、语言清晰,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所立遗嘱并没有受到恐吓、威胁,是吴保祥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吴兆广吴兆勇2018年10月10日”。
吴保祥无异议后在立遗嘱人处签字按印,吴兆广和吴兆勇在第三人处签字按印,吴倩未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字,吴兆广为吴保祥宣读遗嘱的过程有录像,签字的时候也有录像。
针对这份遗嘱,卜美玲认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因有三。
其一,该“遗嘱”是由遗嘱继承人吴保利的女儿吴倩打字形成,立遗嘱现场除了“第三人”吴兆广和吴兆勇以外,还有遗嘱的受益人吴保利及其女儿吴倩。
既然吴保利和吴倩都在场,但他们却又不在“遗嘱”上签字画押,这本身就是在弄虚作假。
其二,《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且《继承法》的上述遗嘱的法定形式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从形式上看,本案吴保利出具的“遗嘱”像是代书遗嘱。但是,其形式和内容又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但本案中,吴保利提供的所谓“遗嘱”并不是由被继承人吴保祥口述,由在场见证人中的其中一人代书记录形成;而是由遗嘱受益人吴保利在场,由吴保利女儿吴倩打字形成的,并不是被继承人吴保祥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中,遗嘱法定的“见证人”并不存在,而是由他们自编自导自演的所谓的两个“第三人”。
同时,该“遗嘱”更不符合法定的“录音遗嘱”形式。录音遗嘱,是指被继承人自己口述并进行录音记录的遗嘱,上述“遗嘱”显然不是。
所以,吴保利所出具的“遗嘱”,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依法当属无效。
其三,《继承法》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利害关系人在场,必然对立遗嘱之人真实意思产生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但本案中,吴保利作为“遗嘱”的受益人,与其女儿吴倩同时站在立遗嘱之人面前,见证立遗嘱的全过程,并且遗嘱内容还是由利害关系人吴倩打字形成。因此,不能排除吴保祥在立遗嘱前受到吴保利等人的威胁和恐吓。
说到威胁和恐吓,完全是有可能的。
吴保祥总共六姊妹,他在家中排行老大。他虽然一生无儿无女,但在家中除了四弟吴保利外,还有两个弟弟和妹妹。在此情况下,为何他独宠四弟吴保利,将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产毫无保留地全部赠送给四弟继承,而其他四个弟弟妹妹、以及相依为命近20年的妻子,连一分钱都分不到,这是极其不正常的。
此外,吴保祥在立遗嘱时,明明501房产是由吴保利在出租谋利,但遗嘱当中却称该房处于“闲置”状态,这难道不是吴保利在故意掩盖事实真相吗?
除了上述不正常的现象外,还有就是吴保祥在明知自己身患绝症且又没钱医治的情况下,仍将夫妻共有房产以遗嘱的方式赠予吴保利,并且还要向别人借钱偿还吴保利为该房垫付的装修款,接着自己再去借钱看病,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吧?
“和稀泥”判决引争议
抛开上述“遗嘱”法律效力、立遗嘱的不正常现象不谈,吴保祥在账目上与吴保利已一笔勾销,在财产上早已与吴保利重新划清了界线。在此情况下,吴保利再来主张继承吴保祥夫妻共同财产,实在有点不厚道。
前面说过,兄弟俩于2018年10月21日达成协议,吴保祥向吴保利支付其垫付的水电费、装修费及治病垫付的费用共计5万元,吴保利就得将其占用的501房归还给吴保祥。
由于吴保祥无钱支付,因此委托卜美玲的女婿张峰洲为其垫付,张峰洲当即向吴保利转账了5万元。2019年1月30日,吴保利已将其占用的501房归还给吴保祥。
从时间上来看,吴保祥立遗嘱由吴保利继承其房产的时间是2018年10月10日,遗嘱的内容条件是基于吴保利为其垫付水电、装修、治病费用。而他们俩针对上述费用问题,已于2018年10月21日重新达成协议,在财产上完全划清了界线。因此,后来重新达成的协议,应当具有覆盖“遗嘱”内容的法律效力。
而广饶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吴保祥与卜美玲共有的501、601两套房,源于吴保祥原有老宅的拆qian补偿,老宅属于吴保祥婚前个人财产。但因拆Q款项不足,他们又出资3万元进行了补充;回迁后,他们对房屋进行装修、购置家具电器等,因此吴保祥遗嘱处理的两套房产并非其个人财产,其中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无效。
但法院同时又认为,现卜美玲已年近70周岁,应为其留有必要的住所,所以卜美玲居住的601房归卜美玲所有;其余涉案的501房产,应按遗产进行处理,由吴保利继承。
针对卜美玲提出的吴保祥在受到威胁恐吓的情况下形成遗嘱、遗嘱因后续协议已经无效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广饶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判决501房及其附属的储藏室和车位,由吴保利继承;601房及其附属的储藏室和车位,由卜美玲继承。
一审判决后,卜美玲不服,上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9日,东营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明显违背常理、违反法律所形成的遗嘱,结果被东营、广饶两级法院判决“部分有效”。如此裁判,倍受争议,与“和稀泥”何异?
手中揣着哥哥立下的房产继承“遗嘱”,还要使诈向哥哥要走为该房装修等费5万元。哥哥去世后,拿出“遗嘱”与嫂子争房产,结果竟然还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越想越生气,不管闹到哪里都要讨到一个说法。为此,卜美玲已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希望能还她老人家一个公道。(廉政法制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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