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公司董事长柏林向记者反映,他系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辉华公司”)的债权人,此前他与辉华公司经过七年的诉讼,依法确定了双方的2.7266亿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辉华公司也基本能还清他的债务。正当他准备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时,令他没有想到,有人想制造辉华公司破产。
如果辉华公司破产,则由清算组接管辉华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那么辉华公司所有债权人,包括虚构的债权人都可以来分配破产后的资产。如果这样,柏林只能分到几百万元。而之前柏林打了七年官司,打到最高院,最终胜诉的结果,只能付之东流。
吕晓红申请仲裁
2020年1月17日,上饶市信州区居民吕晓红向上饶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当年3月17日上饶仲裁委员会受理。
吕晓红仲裁申请书上显示,2010年3月2日至2013年10月24日,刘卫彬多次向吕晓红等人借款,截止2014年12月30日,刘卫彬共欠吕晓红等人本金149983795元,利息166130889元,合计316114684元。
2020年6月15日,上饶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一、刘卫彬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吕晓红偿还借款本金149983795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12月30日的利息为110753926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金全部结清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4998379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
二、辉华公司对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刘卫彬是辉华公司实际控制人
这里要强调的是,辉华公司的法人是聂亚军,刘卫彬称其是辉华公司幕后实际控制人。
从仲裁开庭记录上可以看到,股东会决议上“刘辉”和“聂亚军”签名及所盖公章都是刘卫彬提供的。
即然是辉华公司幕后实际控制人,为什么还要提供虚假签名和辉华公司假公章呢?
柏林告诉记者,辉华公司法人聂亚军和刘卫彬两个人有矛盾,而且矛盾非常深。面对刘卫彬的请求,聂亚军肯定不会同意,于是刘卫彬只好伪造仲裁所需要的一切。
有了仲裁书就能起诉破产
仲裁开庭记录上显示,刘卫彬借了吕晓红这么多钱,时间又很长,还款又不及时,为什么吕晓红不去法院起诉刘卫彬呢?
柏林一语道破天机,其实刘卫彬已将吕晓红的借款全部还清,她怎么去起诉?
由于刘卫彬涉嫌诈骗,被广东某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记者无法采访他。
柏林认为,吕晓红和刘卫彬将辉华公司拉进来做担保,其实辉华公司从未和吕晓红等人签订担保协议,也没有约定仲裁。根据《仲裁法》第四条之规定,无仲裁条款的不可以申请仲裁。需要仲裁的,一定要双方签订协议,除此之外还要有约定,否则不能进行仲裁。上饶仲裁委根据什么法规、条款裁决辉华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呢?
因为仲裁能确定债权人和债务,有了仲裁就可以到法院起诉。
吕晓红拿到了仲裁裁决书后,以仲裁裁决书向鄱阳县人民法院申请辉华公司破产,鄱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吕晓红又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辉华公司破产。
柏林认为仲裁疑问多多
柏林告诉记者,刘卫彬涉嫌串通伪造证据,炮制虚假诉讼。吕晓红以仲裁裁决作为依据,申请辉华公司破产,以达到阻碍他的执行。他仔细地看了仲裁裁决书,认为疑点很多:
一、吕晓红申请仲裁57笔,仲裁委也按吕晓红的意愿仲裁57笔,仲裁案卷编码121项中,记载序号50,金额300万元本金,其转账流水没有,流水序号直接从49跳到了51。本金加上利息,数额巨大。
二、五张借条载明的借款时间与辉华公司担保盖公章的时间不一致。盖章上的签字人周运华不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任何身份,无权代表辉华公司在借条上签字进行担保,周运华本人是上饶市农业银行一位处长。
三、吕晓红和刘卫彬出具的股东签名、公章及股东会决议都是假冒的。
柏林向记者出示了2021年11月23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2016年12月9日的《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制件落款股东(签字)处的“刘辉”署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
2、2016年12月9日的《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制件落款股东(签字)处的“聂亚军”署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
3、《借条》复制件落款处的“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四、所有的借条,写得都很随意潦草。最少的一张借条有1500万元,最多的一张有10560万元。
仲裁有错也是可以纠正的
2021年12月27日,记者来到上饶市广丰区司法局,该局分管仲裁的夏副局长告诉记者,因为仲裁是保密的,对于仲裁的结果,他不能发表评论。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不论放在什么地方仲裁都行。挑选仲裁员,也是由当事人挑选。如果对仲裁有疑问,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法院去起诉。
当记者问,需要仲裁的双方如果相互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怎么办?
夏副局长说,这种情况还没有碰到过。
记者随后来到上饶市广丰区纪委,纪委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仲裁不归纪委管。
记者查询了2018年4月16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15条:枉法仲裁罪,是属于纪委管辖。
记者来到上饶市农业银行反映该行周运华处长参与双方借款,并作为中间人在辉华公司担保公章上签名。
该行纪检监察室一位朱姓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们会去调查。
当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三位仲裁员之一的赖声利,他系上饶师范学院政法学院院长副教授。
赖声利副教授告诉记者,当时仲裁时,仲裁员也不知道吕晓红和刘卫彬提供的证据有假,如果真的有假,有两个途径可以解决:第一,双方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撤销仲裁裁定。第二,也可更改仲裁结果。同时,他叫记者把《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给他看一下。
记者联系了上饶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科科长赵扬,针对记者的提出的问题,赵扬说,叫当事人把材料递交到办公室。
12月28日,鄱阳县人民政府一位官员告诉记者,鄱阳县也不希望辉华公司破产。
案外人怎样面对虚假仲裁
《仲裁法》规定,只有仲裁双方当事人,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仲裁裁决,案外人是无法撤销的。
从案外人柏林反映的情况来看,仲裁双方如果相互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对于第三方案外人的他,先后三次到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说,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肯受理。他又先后来到公安局和检察院,这两家也说不归他们管。
不过令柏林欣慰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虚假仲裁亮剑,对案外人的保护已在实施中。
“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公布了这一消息。
针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仲裁等行为,法院如何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审判员马东旭回应,虚假仲裁和虚假诉讼一样,均应予以遏制和制裁,这是最高法一以贯之的司法态度。
他表示,2018年3月开始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赋予案外人以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权利,为案外人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柏林最后告诉记者,他打算制作一面锦旗送给上饶仲裁委,以感谢他们的“公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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