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张宇 文/图)一家乡镇卫生院的院长死亡后两年,他的公积金账户上却突然多出了8万多元,而且还是完全汇缴的形式。一个人能交8万元的公积金,算得上是天价了。近日,晨报记者接到一封投诉材料,反映抚州市东临新区岗上积中心卫生院给已经死亡的前院长缴纳天价公积金,涉嫌套取国家资金。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晨报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当事人死亡两年后公积金还在缴?
家属质疑:有猫腻
“我的丈夫已经于2020年11月14日死亡,但是他的公积金账户上显示2022年6月3日缴纳了5000元,6月6日又缴纳了75500元公积金,还是我在无意中查询才发现的”。赖女士向晨报记者反映道。“一个卫生院,能给一个人缴纳这么多的公积金,一定是有猫腻的,怎么会有这么多的公积金”。
在她提供给记者的一份个人公积金账户明细上,记者看到,这份加盖了蓝色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的明细上,显示2022年6月3日和6日先后缴纳了共计80500元的公积金,两笔费用均备注信息为“公积金补缴202206至202206完全汇缴”,缴款单位为“抚州市东临新区冈上积中心卫生院”。
但是在赖女士提供给记者材料中显示,她的丈夫于2020年11月14日死亡,11月19日在东乡县孝岗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手续。
给死亡的前院长缴纳天价公积金
卫生院回应:我没有
4月10日,记者前往位于抚州市东临新区岗上积镇的该卫生院进行实地调查。记者先后采访了该院的唐海平院长和饶和泰副院长,他们表示,对这件事情不是很清楚。
最后他们找来了负责单位公积金的财务人员,对这件事情进行了查询。在他们提供的2022年6月份《抚州住房公积金汇补缴职工明细》里,记者没有发现死者饶光明的名字。而在抚州市住房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的内部系统里,饶光明的缴存状态显示也是“封存”状态。
对于记者提出的为什么死者的账户上怎么还会出现两笔这么大的费用,该卫生院的财务人员和两名院长均表示不知情。唐海平院长感觉很纳闷,他说每个月的公积金缴纳都要有他本人的签字才能进行,但是对于这个事情,他是一点都不知道。
而在公积金内部系统里记者发现,正常的缴纳经办网店都是“东乡区办事处”,但是还有很多笔款项的经办网店显示为“市本级管理部”。而关于饶光明的这两笔款项就是“市本级管理部”。该卫生院的财务人员说,她也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是有人越权处理的。
死者前妻用假证件骗取公积金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失误
4月10日下午,记者来到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解情况。该中心的肖乐阳主任向记者解释说,2018年7月23日,饶光明的前妻桂某,在已经和饶光明离婚的情况下,用假的结婚证到东乡区办事处骗取住房公积金80500元购买商品房一套。但是当时管理中心没有和民政部门联网,所以没有办法确认他们的夫妻关系,结果被他们骗提了公积金。现在我们看到的2022年6月份的金额是他们从桂某处追回的款项。记者问为什么追回的款项没有备注是桂某退回的,而是依然显示为卫生院补缴。他表示这个可能是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是业务不熟造成的。
随后,该中心的一位李姓主任在记者要求下,提供了2018年当时提取80500的申请审批表。在这张表上显示只有饶光明的签名,并没有桂某的签字,但是款项却进了桂某的账户。而在申请表“领导意见”一栏,时间是7月24日。在“抚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记录”里显示,2018年7月23日饶光明的公积金账号里已经提走了80500元,收款为工商银行桂某。也就是说,在分管领导还没有签字的情况下,这笔款已经提取到了桂某的账户上。
对于这一点,该中心的李主任表示不清楚。
前妻多次提取丈夫公积金
东乡区办事处:曾追回
而据赖女士反映,2012年1月10日,饶光明和前妻桂某在临川区民政局以感情不和为由办理了离婚手续。2012年1月17日赖女士和饶光明登记结婚,成为了合法夫妻。但是根据赖女士介绍说,抚州公积金管理中心东乡区办事处工作人员经过调取相关资料发现,赖女士老公的前妻桂某于2018年7月23日,在东乡区办事处提取住房公积金80500元,收款账户为工商银行桂某,用于购买抚州市若士路若士嘉苑AB栋501室商品房一套;2020年9月28日,桂某又到东乡区办事处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470000元,用于购买东乡区祥生佛岭小镇听雨台第3栋第1单元5楼501室商品房一套。
对于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位刘姓工作人员介绍:“是夫妻的,需要夫妻两人一起到现场,并要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该工作人员称,当时饶光明和桂某来办理业务时,确实提供了他们的结婚证,加上当时系统还没有联网,真假也就无法辨认。
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
律师观点:涉嫌欺诈
没有按审批流程办理公积金提取,应该怎么处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四十条中有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北京观泽律师事务所刘太金律师认为,桂某提取前夫的住房公积金,涉嫌欺诈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违规提取人处理相关办法:1.终止提取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返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2.将违规行为通报所在单位;3.将违规信息计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4.自退回所提金额之日起,本人住房公积金五年内不得使用;5.涉嫌违法犯罪的,会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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