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因过年回谁家与女友闹掰 起诉退彩礼未获支持

日前,33岁的湖南益阳沅江男子刘某来到长沙岳麓区法院,起诉他的同居女友隋某。

刘某称,女友隋某是山东人,2017年底关于回家过年的分歧让他与女友开始分居。当他年后再回到位于长沙岳麓区两人同居的房子时,却发现早已人去楼空。尽管没有领证,但刘某与女友办了酒,母亲还给了“改口费”,心有不甘的刘某要求女友返还他所支付的彩礼钱等共计40余万元。

在刘某的讲述中,女友隋某是山东人,2017年底关于回家过年的分歧让他与女友关系降至冰点。“她不愿意随我回沅江过年,我只好一人回家过年,我们此后便开始分居。”刘某称,然而2018年4月,当他再次回到长沙后却发现隋某把家中东西搬空了,隋某本人也已回山东,之后便失联了。

2015年底,时年30岁的益阳男子刘某与丧偶单身的29岁山东女子隋某在长沙通过手机交友软件取得联系后相识,数天后便确定恋爱关系,两人同居在隋某位于岳麓区的住处。到了2016年4月,刘某与隋某决定结婚,并商量结婚事宜,刘某家人给了隋某10万元的彩礼钱。

2017年2月2日,刘某与隋某回到刘某老家沅江举办了婚礼,刘某的叔叔向隋某支付了其父母及姐姐从山东老家赶来参加婚礼的往来交通费用1万余元。婚礼当天,刘某的父母依当地风俗交给隋某“改口费”1万元,以及价值1万余元的金器(戒指、手链)。婚礼上,隋某又收到了刘某舅舅赠送的两件金首饰。

然而婚礼程序都走了,两人领证却迟迟没有提上议程。原来,在举办婚礼前几个月,2016年12月30日,在隋某的要求下,刘某曾写下一份保证书:保证努力赚钱、买房、买车后再领结婚证。

刘某称,婚礼结束后,隋某将彩礼金以及婚礼上的礼金收入和两人共同经营信用卡业务所获收益,全部用于偿还她的房贷和车位贷款。两人父母见过面后便一直要求他们办理结婚登记,但隋某却迟迟不同意,双方因此常有争吵。

“10万元彩礼已经由刘某拿走用完了,路费是他叔叔自愿赠与的,改口费和红包被刘某拿走一半买了车,另一半还了他欠他舅舅的债务,钻戒是一人一个……”面对刘某的起诉,隋某一一列举,她强调在与刘某同居期间使用的房产原登记在其前夫名下,该房产所欠银行贷款20余万元已由其在2017年2月期间清偿,她本人另一处房产的银行贷款也在2017年6月20日清偿。“还房贷是用的自己的钱。我在和他同居期间,他没有正式工作和固定收入来源,并且有赌博恶习。”

礼节性赠与不需要返还

岳麓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同居方式共同生活并举办婚礼,均系双方合意所为,刘某与隋某同居和举办婚礼期间,刘某及其亲友为隋某购买及赠送的首饰以及“改口费”“路费”“红包”等支出,属于双方之间的礼节性赠与,对于刘某要求隋某返还首饰折价款以及红包、礼金、路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此外,尽管刘某与隋某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举办了婚礼,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应属各自所有。刘某主张分割隋某在双方同居期间清偿房贷的款项,但刘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隋某用来偿还房贷的款项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取得,刘某要求隋某返还一半房屋贷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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