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员与村支书合谋,违规发放200余万元贷款

“墨山村搞建设,需要以村民的名义申请贷款,只用签名,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这样的理由,该村25个村民集体签了字。他们没想到,村子没有建设,钱都进了负责办理贷款业务的银行信贷员金某的口袋。

金某直接取出违规发放的200余万元贷款供自己花销。当然,这一切离不开时任华容县东山镇墨山村党支部支书汪某的帮助。

日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金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其返还其挪用未归还的资金人民币240.0051万元给被害单位华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0日,时任华容县东山镇墨山村支书汪某来到本村村民徐某家,以村里建设需要资金为由,要求他们作为借款人去银行贷款。汪某向徐某承诺,不需要徐某承担任何责任。徐某答应后,跟着汪某来到华容农商行塔市驿支行,根据一个金姓的银行信贷员的要求和具体指导,办理了一笔高达10万元的贷款手续。

与徐某一样,该村共有25个村民在汪某的要求和保证下,以自己的名义在该银行办理了贷款。

岳阳中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金某在任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容农商行)塔市驿支行信贷员(客户经理)期间,在时任华容县东山镇墨山村党支部支书汪某的帮助下,以各种需要使用资金的理由要该村村民徐某等25人以其个人名义申请贷款,由上述人员提供身份信息、在贷款资料上签名,并承诺不需要他们承担责任。金某则通过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贷款调查材料等手段,以上述25人的名义办理贷款手续,在贷款获得审批后,金某并未将自己掌握的发放贷款银行存储卡交给上述申请贷款人,此部分共计贷款金额人民币249.8万元,其中29.6519万元,系由汪某找人来冒名贷款,该款由汪某使用,其余款项由金某支配使用。

此外,判决书显示,2016年1月,汪某需要资金,找到金某贷款,汪某找了一个叫汪某林的人来办理贷款手续贷款了10万元,后因要还此笔贷款,2016年5月23日,金某要汪某本人办理一笔19.8万元的贷款,其中的10万元帮汪某偿还了之前借款,其余9.8万元由金某用于偿还由其经手的逾期贷款。

梳理发现,金某用这样的方式,还办理了多笔贷款供自己使用。判决书显示,拿着25名村民签字贷款的建设乡村的钱,金某偿还了原来由其经手的逾期未还的不良贷款及利息。

经法院查明,金某经手办理的贷款共计289.6万元,其中金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借用他人名义贷款的形式挪用单位信贷资金248.9481万元,供个人支配使用,用于偿还自己经手的逾期贷款及利息,至案发时尚有240.0051万元未归还;由金某通过帮他人冒名贷款、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贷款调查材料等违法手段发放给汪某等人的贷款共计40.6519万元。

此前,岳阳华容县法院以金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其将挪用未还的资金259万余元,退赔给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抗诉提出,金某所使用的资金系贷款人的资金,而非挪用单位的资金,本案侵犯的客体是金融借贷秩序,而非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案应当全案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不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罪。

岳阳中院认为,本案中原审被告人金某利用自己系信贷员可以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采取借他人名义贷款,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贷款调查材料等违法发放贷款的手段,实现将单位信贷资金套出,由其个人支配使用的目的,其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与挪用资金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应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而挪用资金200万元以上不退还,刑档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从一重罪的原则,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且金某犯罪行为的本质系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支配使用,侵犯的系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应当构成挪用资金罪,故提出全案应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抗诉机关还提出在金某经手办理的贷款中,有40.6519万元系违法发放给实际贷款人汪某等人使用,而非由金某套取挪用。岳阳中院认为,本部分金额属于金某违法发放贷款给他人使用的数额,应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的性质,但依据现有证据,该数额未达到该罪的构罪标准,此数额应从挪用资金的数额中予以剔除。

此外,抗诉机关还提出量刑畸轻的意见,经岳阳中院认为,金某挪用资金的数额为248.9481万元,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根据金某的犯罪情节及自首等从轻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量刑适当。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王瑞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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