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王梅梅 统筹/刘姝蓉】村民邵喜春常年在外打工,其妻黄某某多次遭同村村民丁某某入室骚扰。某次,恰巧邵喜春在家,与对方发生搏斗。2016年,邵喜春以“故意伤害罪”服刑10个月。后其多次上诉,近日,终审判决裁定邵喜春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时至今日,邵喜春坚持自己是正当防卫。
据大白新闻此前报道,一审判决丁某某被以“寻衅滋事罪”行政拘留15天,邵喜春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双方均表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再审判决邵喜春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邵喜春继续上诉,近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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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伤深夜上门骚扰妻子的男子获刑10月,对方拘15天
这是发生在辽宁省凌源市四合当镇大马营子村村西地组村民邵喜春身上的故事。邵喜春称,因自己常年在外打工,其妻黄某某多次遭同村村民丁某某入室骚扰。某次,丁某某骚扰时恰巧邵喜春在家,双方发生搏斗。
2017年5月15日,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害人丁某某深夜到邵喜春家屋外敲窗玻璃,邵喜春听闻遂出屋与被害人丁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二级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喜春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丁某某则被以“寻衅滋事罪”行政拘留15天。
邵喜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2017年5月28日被释放。
再审判决邵喜春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大白新闻了解到,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上诉,二审法院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邵喜春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2018年7月19日上午,再审开庭。
凌源市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丁某某深夜到被告人邵喜春家屋外敲窗玻璃,邵喜春听闻遂出屋与丁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被害人丁某某轻伤二级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丁某某有重大过错,酌定对邵喜春从轻处罚。
考虑到丁某某深夜敲窗骚扰他人,虽已受到行政处罚,亦应受到道德谴责;邵喜春激愤之下对其殴打,虽已构成伤害犯罪,但此案件发生是由丁某某过错在先而引发,并且能够认定邵喜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再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邵喜春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二、邵喜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60%,即12987.23元。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他继续申诉坚称无罪
再审判决后,邵喜春表示,此事致爱人精神抑郁,白天晚上到处乱跑,精神上遭受严重的创伤。自己的工作也受到很大影响。“我的诉求就是无罪,不是免予刑事处罚。另外,我已经服刑完了,又怎能免予刑事处罚?”其多次强调:“我没有对他(丁某某)造成伤害,我只不过是行使了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把他扭送公安机关。”邵喜春选择继续上诉。
2018年12月7日,该案二审二次在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据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8)辽13刑终260号显示,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邵喜春提出的其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将歹徒扭送公安机关,系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经查,丁某某陈述其走到月台地下离道不远时,邵喜春将其抓住。邵喜春供述:“看见一个人进我家外屋了,他看我出来了转头就跑,我就开始追。”双方均证实是在丁某某跑的时候,双方发生的厮打。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上诉人邵喜春的行为不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邵喜春提出的此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对上诉人邵喜春定罪免予刑事处罚正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拿到终审裁定后,邵喜春向大白新闻表示:“肯定要申诉,(官司)就算打到省高院和最高法,我也坚持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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